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80號聲請人 何月嬌 代理人 李美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心怡本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180號編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到期日(民國)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喬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月嬌95年6月30日95年6月30日275,000元TH0000000002喬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月嬌95年6月30日95年6月30日2,300,000元TH0000000003喬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月嬌95年6月30日95年6月30日175,000元TH0000000004喬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月嬌95年6月30日95年6月30日175,000元TH0000000005喬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月嬌95年6月30日95年6月30日175,000元TH0000000006喬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月嬌95年6月30日95年6月30日154,000元TH0000000007喬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月嬌95年7月31日95年7月31日750,000元TH0000000008喬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月嬌95年7月31日95年7月31日100,000元TH0000000009喬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月嬌95年10月31日95年10月31日784,000元TH0000000010喬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月嬌95年7月31日95年7月31日275,000元TH0000000011喬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月嬌95年7月31日95年7月31日275,000元TH0000000012喬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月嬌95年7月31日95年7月31日153,000元TH0000000013喬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月嬌95年10月31日95年10月31日1,474,000元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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