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36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告 詹金枝
范芫堂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陸萬肆仟零叁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捌仟柒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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