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3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林鈴即 林惠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貳萬貳仟零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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