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30號原告 張維學 上列原告張維學與被告 馬祥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