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9號

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侯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認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不得為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辦理保單借款或領取解約金之行為。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侯建州業經本院民國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8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蔣開屏

附表:

編號

要保人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1

侯建州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ACEEA00400

2

同上

同上

AGF0000000

3

同上

同上

AGJ0000000

4

同上

同上

AITE455610

5

同上

同上

ASA0000000

6

同上

同上

AYME006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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