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告 辜雅瑜

被告 李瑞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捷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3,57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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