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告 辜雅瑜
被告 李瑞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捷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3,57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