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942號聲請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