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369號

原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代理人 林銘財

複代理人 楊嘉仁

原告與被告 陳禹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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