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215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送達代收人 呂承謚

被告 劉襲緯劉典杰

陳阿滿

劉品宏

劉邑宥

劉玉亭

劉彥誠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資料管轄機關為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件訴訟所主張訴之聲明第三項為「被告陳阿滿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經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劉彥誠應予塗銷。」,然因被告陳阿滿就本件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係跨所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贈與移轉登記(109年興東登字第000330號),而資料管轄機關為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見本院卷第54頁),是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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