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4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秋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賴瑞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瑞牧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計算式:①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11平方公尺×110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平方公尺=11,000元;②同段901-55地號土地:占用面積12平方公尺×110年度公告土地現值700元/平方公尺=8,400元;③同段901-69地號土地:占用面積8平方公尺×110年度公告土地現值700元/平方公尺=5,600元。①+②+③=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