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840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薛阿平 債務人 鄭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含)加計以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七個月以上(含)加計以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