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62號聲請人創意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冠緯 代理人 李承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魏碧清台北北門郵局│102年12月29日│70,000元│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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