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566號債權人 王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真善美自治管理委員會、一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未載附表)。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依狀附之合會簿所載之會首應係案外人 賴聰明 ,何以債權人得對真善美自治管理委員會為請求,且合會簿又另載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兩者顯有不符,自有釋明之必要)。
三、債務人真善美自治管理委員會之最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一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