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55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李麗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104年9月1日前之利息約定條款。
一、債務人洪李麗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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