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3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中華民國97年01月22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有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之情形,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其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於民國97年01月10日16時28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在苗栗縣○○鎮○○路,因有「⒈駕駛人行車未繫安全帶;⒉駕照註銷(91.9.15)行駛公路」違規之情事,經苗栗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員警當場以苗栗縣警察局苗縣警交字第F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嗣異議人於上開違規單應到案日期內申訴「駕照註銷送達是否合法」乙事,經查因該站於93年5月28日逕行註銷異議人汽車駕駛執照案件之裁決書送達不合法,該站即回復異議人之汽車駕駛執照為正常狀態,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3條第1項規定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
三、異議意旨則略以:異議人於93年、95年、96年間,3度至苗栗監理站要求分期繳納罰鍰、換回駕照,均遭拒絕,致渠於97年1月間遭取締駕照逾期註銷,要求分期繳納亦遭拒絕,實因其經濟困難,請求免除本件罰鍰,其餘者分期清償。
四、經查:異議人於上開時間、地點,因駕駛執照逾期仍駕車,經原處分機關於97年01月22日裁罰1,800元,並扣繳駕駛執照之事實,有卷附苗栗縣警察局苗縣警交字第F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0號裁決書、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佐,且異議人對於上開事實亦不否認,足認異議人確有「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之違規事實。至異議人辯稱其曾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罰鍰、換回駕照均遭拒絕乙節,除與本件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決事項無關外,經查均屬原處分機關所為之其他行政處分,若異議人對此不服,依法應由異議人經訴願等行政爭訟程序處理,實非本院所能審究;至異議人請求其餘罰鍰分期繳納乙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0條規定,應由異議人敘明理由向各原處罰機關申請,本院無從核准,均附此說明。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既有前揭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異議人罰鍰1,800元,核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聲明異議意旨僅執前詞,任意指摘原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