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98年11月18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8年11月2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