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藍弘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弘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弘凱前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藍弘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8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21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80號判決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檢察官上訴於本院,經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826、182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藍弘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暨其所犯各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犯罪時間亦相近(自民國106年10月17日起至同年11月8日止),所侵害者,復同為財產法益,依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衡酌受刑人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免失之過苛。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田德煙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5月│││(5次)││(2次)│├────────┼─────────┼─────────┼─────────┤│犯罪日期│106/10/17、18│106/10/25│106/11/03│││106/10/17││106/11/06│││106/10/24(2次)│││││106/11/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26號等│字第1226號等│字第1226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27號│108年度訴字第927號│108年度訴字第9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7/31│108/07/31│108/07/3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27號│108年度訴字第927號│108年度訴字第9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10/30│108/10/30│108/10/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04號(編號1│字第15704號(編號1│字第15704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4│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4│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年)│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3月││││(2次)││├────────┼─────────┼─────────┼─────────┤│犯罪日期│106/11/06│106/11/01│106/10/27││││106/11/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26號等│字第4891號等│字第4891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27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8年度金上更一字││實│││1121號│第228號││審├──────┼─────────┼─────────┼─────────┤││判決日期│108/07/31│108/07/17│108/09/17│├─┼──────┼─────────┼─────────┼─────────┤│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2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09年度金上更一字││決│││2589號│第2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0/30│109/06/23│109/10/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704號(編號1│字第10446號(編號1│字第16523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4│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4│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年)│年)│└────────┴─────────┴─────────┴─────────┘┌────────┬─────────┬─────────┬─────────┐│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6/10/19│106/11/06│106/11/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623號等│字第19623號等│字第19623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實││1826、1827號│1826、1827號│1826、1827號││審├──────┼─────────┼─────────┼─────────┤││判決日期│109/10/07│109/10/07│109/10/0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決││1826、1827號│1826、1827號│1826、182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1/09│109/11/09│109/11/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118號(編號7│字第17118號(編號7│字第17118號(編號7│││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年8月)│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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