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05號上訴人 吳秀珍 即被告被上訴人 葉濬承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05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不合。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柒佰捌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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