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52號上訴人 張明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富宗 即台灣省台北縣私立大中華汽車駕駛人訓練班因105年度勞訴字第152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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