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施華梁 訴訟代理人 何湘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281,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771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陳報被繼承人 施桞周施梅雪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補正其等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