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87號聲請人 楊美珠 非訟代理人 胡宗智 律師上列聲請人楊美珠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楊嘉雄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楊美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償期業已屆至之證明文件。
二、抵押權擔保債權讓與通知之合法證明。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