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告 裴立安 原告 郭佳源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被告 顏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1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