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良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擬再將扣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被告自稱為糖粉之白色粉末送驗),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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