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9號聲請人 吳村田 上列聲請人吳村田因與相對人 劉宏毓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村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肆仟元,其聲請費應為新臺幣貳仟元,然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故請再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附表(內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相對人劉宏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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