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債務人 高嘉蔚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佾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