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軒上列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8罪名欄「妨害自由」應更正為「毀棄損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8罪名欄,就受刑人林志軒之罪名載為「妨害自由」,然該附表編號8之罪名實為「毀棄損壞」,而受刑人林志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8之罪名「妨害自由」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誤植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2月26日桃檢 坤丁 108執更
739字第004997號函文可稽,是原裁定原本與正本所載附表編號8罪名「妨害自由」顯係誤繕,惟此並不影響裁判主旨及結果,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