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782號債權人城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真 債務人 邱永正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邱永正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臺灣電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108年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