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8年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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