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3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3091號債權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債務人 劉碧華 債務人 劉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債務人劉碧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萬伍仟捌
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劉碧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碧雲給付之。
(二)、債務人劉碧華、劉碧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貳拾壹萬伍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劉碧華、劉碧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貳拾柒萬零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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