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0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099號聲請人大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官碧玲┌────────────────────────────────────────────────────────┐│附表:94年度除字第30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鍵瑋企業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民生分行│93年12月31日│246,108元│AG0000000││││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