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110號原告乙○○
巷32號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 律師被告丁○○
巷32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兩造間之婚姻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76年11月23日未婚生有1子 鄧仁益 ,但因個性不合遲遲未結婚,直至82年迫於鄧仁益已屆入學年齡,兩造並未舉行公開儀式而由原告以證人甲○○○(原告之姊)、證人丙○○(鄰居)之名義,在結婚證書證人欄簽章,兩造並持以辦理結婚登記,因兩造並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且在結婚證書上具名之人並未在場親見結婚公開儀式,依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第985條第1款規定兩造間之婚姻應為無效,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被告之陳述:當初兩造結婚時確實沒有經過公開之儀式,只是大家把結婚證書寫一寫,就去辦結婚登記。被告不知道這樣的結婚是無效的,直到收到起訴狀去請教別人,才知道這樣的婚姻為無效。
三、經查:兩造於76年11月23日未婚生有1子鄧仁益,而於82年
5月19日,兩造持結婚證書(其上記載舉行結婚典禮之日期為82年3月11日,證人甲○○○為證婚人,證人丙○○為介紹人)至苗栗縣頭份鎮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本院向苗栗縣頭份鎮戶政事務所函調之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證書等件可證(見卷第11、12、58、59頁)。又原告主張:兩造當時並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卷第83頁),且證人甲○○○到庭證稱:「(結婚證書上有寫說兩造在82年3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自宅舉行婚禮,你有參加這個婚禮?)沒有」、「(就你所知兩造有無舉辦過婚禮的儀式?)沒有,假如有辦喜事的話,家裡會知道」等語(見卷第79頁),證人丙○○到庭證稱:「(結婚證書上有寫說兩造在82年3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自宅舉行婚禮,你有參加這個婚禮?)沒有」、「(就你所知兩造有舉辦過婚禮?)沒有」等語(見卷第81頁),故堪信為真實。
四、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結婚不具備民法第982條第1項之方式者,無效,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第988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982條所謂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指結婚之當事人應行定式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認識其為結婚者而言(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551號判例參照)。本件兩造並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業如前述,從而,原告依前揭法條規定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婚姻無效,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家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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