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92號原告康寧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