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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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寶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寶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寶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00年
4月13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102年5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寶信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定刑滿日期為102年11月24日,羈押折抵49日,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9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