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1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峻瑋(原名張峻瑋)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張峻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峻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被告陳峻瑋之原姓名為張峻瑋,本案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其於翌(4)月3日申請核准更改姓名為陳峻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2年5月8日檢資登字第00000000000號書函、被告陳峻瑋之個人姓名更改資料各1份附卷可考。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張峻瑋」之記載,顯係「陳峻瑋」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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