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237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宗翰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536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專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吳勇毅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