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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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孟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中華民國入境查驗章戳壹枚,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5月6日,以102年度偵字第46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未經撤銷之事實,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職議字第5233號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查閱緩起訴執行卷審核無訛。而扣案之被告中華民國護照M本(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中,內頁第10頁第64號中華民國入境查驗章戳1枚,經鑑識係偽造之查驗章戳,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調查隊鑑驗書1份在卷足稽,雖非屬違禁物,惟仍係被告為本件犯行所生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經核與前述規定並無不合,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