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柯憶菁具保人李芯瑜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芯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李芯瑜因受刑人即被告柯憶菁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均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柯憶菁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李芯瑜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聲請人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受刑人應於104年3月31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位於苗栗縣○○鎮○○路○號之住所,經同居人即受刑人之哥哥 柯富閑 收受以為送達,嗣受刑人具狀聲請延緩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再傳喚受刑人應於104年4月27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前開住所,經同居人即受刑人之母親 葉淑美 收受以為送達,詎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執行,而具保人於收受偕同受刑人到案函後,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復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上開住所拘提受刑人,並無所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
4紙、刑事聲請延緩執行狀、追保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證在卷可稽,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認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