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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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2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
一、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前經屏東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移送前來,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以訴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本院: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