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甲○○被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應文 被告屏東縣麟洛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曾森財 被告屏東縣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鄭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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