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家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上訴人 孔凱鈞
孔映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被上訴人 孔聖平 訴訟代理人 陳靖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6之「權利範圍」欄「1/4」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1/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主文所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劉定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