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專調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92號聲請人 任儀薰 相對人 鄭百書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為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載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百書已於民國109年11月8日死亡,有卷附除戶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按,被告鄭百書已於起訴前死亡,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