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3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不服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部分,係因財產關係而起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01萬元【計算式:50萬+(983萬3,322元-832萬3,322元)=201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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