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THANHDUONG(中文名:阮成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THANHDUONG(中文名:阮成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NGUYENTHANHDUONG(中文名:阮成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87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1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365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之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於本案確定後執行保護管束時應注意及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