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23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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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2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簡字第23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鈺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6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鈺憲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蕭鈺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僅為滿足一己私慾,不顧旁人感受,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為猥褻行為,造成被害人A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驚嚇,不僅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更可能造成他人心理之不適或陰影,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臨時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3頁)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萬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679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 桃簡 字第 2358 號判決(106.12.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 簡上 字第 101 號(107.09.26)[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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