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昭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111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物品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昭德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月22日以111年戒毒偵字第13號、第14號、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亦有所明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月22日以111年戒毒偵字第13號、第14號、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物品經送鑑定驗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6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49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為違禁物,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因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而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附表二所示物品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個)1包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0年度安保字第237號扣押物品清單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斜削吸管1支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1043號扣押物品清單2注射針筒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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