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 花蓮 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42號聲請人花東之星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進金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7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花東之星通運有│有限責任花蓮第│96年3月5日│10,800元│R0000000│1458│││限公司│一信用合作社新││││││││秀簡易型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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