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96年度執聲沒乙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另聲請書第1行「因被告犯案件」更正為「因被告犯強盜案件」。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