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1號原告 黃銀漢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 律師被告 錢玉峯
錢玉堃 錢西賓 錢如山 錢能得 錢漢雄 錢添炎 錢添胤 錢永發 錢春松 錢金聰 錢金煥 錢金祿 兼上列1人之訴訟代理人 錢金揚 被告 錢金洲
錢炳榮 黃銀森 黃銀湖 黃郁翔 黃婉婷 黃婉茜 黃銀堆 廖 黃愛玉 黃金枝 陳凰英 黃光生 馬貴美 錢延熀 (被告 錢昭火 之繼承人) 錢延德 (被告錢昭火之繼承人) 錢延基 (被告錢昭火之繼承人) 錢延紘 (被告錢昭火之繼承人) 錢延昌 (被告錢昭火之繼承人) 錢東憶 (被告錢昭火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一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錢昭火於民國104年1月3日死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被告錢昭火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手抄本、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具狀(含繼承人人數之繕本)聲明由被告錢昭火全體繼承人為追加被告。
三、原告應再提出與被告等人協調後之分割方案。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