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1號原告 黃銀漢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 律師被告 錢玉峯
錢玉堃 錢西賓 錢如山 錢能得 錢漢雄 錢添炎 錢添胤 錢永發 錢春松 錢金聰 錢金煥 錢金祿 兼上列1人之訴訟代理人 錢金揚 被告 錢金洲
錢炳榮 黃銀森 黃銀湖 黃郁翔 黃婉婷 黃婉茜 黃銀堆黃愛玉 黃金枝 陳凰英 黃光生 馬貴美 錢延熀 (被告 錢昭火 之繼承人) 錢延德 (被告錢昭火之繼承人) 錢延基 (被告錢昭火之繼承人) 錢延紘 (被告錢昭火之繼承人) 錢延昌 (被告錢昭火之繼承人) 錢東憶 (被告錢昭火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一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錢昭火於民國104年1月3日死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被告錢昭火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手抄本、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具狀(含繼承人人數之繕本)聲明由被告錢昭火全體繼承人為追加被告。
三、原告應再提出與被告等人協調後之分割方案。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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