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863號債權人清盈綜合建材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霖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清盈綜合建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請釋明債務人嘉霖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 謝順昇 應負給付義務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影本。(如支票背書,若無,台端所付支票為公司票,僅能對公司請求)
四、請釋明請求原因及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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