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50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吉昌 送達代收人 林軍 男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志益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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